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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民不撤问题多 台立院吁修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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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12日电)莫拉克台风重创台湾后,仍有部分灾民选择留在原居地,衍生种种后遗症。立法院法制局建议修改莫拉克灾后重建特别条例,明定限制居住、限期迁居迁村,确保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行政院根据莫拉克台风灾后重建特别条例,订颁“莫拉克台风灾区划定特定区域安置用地勘选变更利用及重建住宅分配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得就安全堪虞地区与原住居者咨商取得共识,划定特定区域,限制民众居住或限期强制迁居、迁村,并予适当安置。

法制局“莫拉克台风灾后划定特定区域安置政策修法方向之研析”报告指出,截至目前为止,灾区经评估为“安全堪虞”地区,其中原住民地区有48处,有33处反对划定,非原住民地区有63处,有15处反对划定。由于反对的居民与政府未形成共识,以致迁村作业无法顺利进行。

法制局表示,对于不接受安置的灾区民众,政府允许在原居地居住,但也衍生种种后遗症,包括须拨付庞大人力、物力、财力,照顾留在原居地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政府花费庞大预算,为留在原居住地灾民维持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

法制局认为,灾后重建特别条例中“限制居住”及“限期迁居、迁村”,攸关民众切身权益,重建条例中应明定所谓“限制居住”是指对于被划定特定区域后,仍不愿意离开原居住地,且未接受政府安置者,于灾害时依灾害防救法规定,必须暂时撤离。

此外,法制局也建议重建条例应明定“限期迁居迁村”是指同意接受政府安置,办理迁居、迁村者,由各级政府发给迁居迁村证明书,并于取得住宅所有权或获配永久屋之日起3个月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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