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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零用金案 扁一审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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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林俊宏、李欣芳、杨国文/台北报导〕特侦组起诉前总统陈水扁贪污“外交零用金”卅三万美金案,台北地院昨判扁无罪,并斥特侦组起诉前后矛盾、立论失据、误认,合议庭直指检察官仅凭一己臆测、怀疑,任意拼凑,完全没有证据就起诉,毫无可信之处,且起诉内容还与高院审理中的国务机要费重复,列举四大理由,判扁无罪。

特侦组主任陈宏达表示,收到判决书经研究后,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另有特侦组检察官说,法官早有心证判扁无罪,在第一次开庭就说“外交有不能见光的地方”,对判决结果不意外,承审法官黄程晖回应,他确有说这句话,但完整的说法是“外交有不能见光的地方,钱要用在公用”。

检方:法官早有判无罪心证

法官:庭上完整说法被曲解

陈水扁的儿子陈致中则对结果表示安慰,陈水扁办公室主任陈淞山说,这是大雨前的宁静,但也是迟来的正义。扁的律师郑文龙则说,可证明特侦组滥行起诉。

无罪理由为︰一、起诉前后矛盾、立论失据;二、无从证明珍汇给陈致中的款项与外交零用金有关;三、无法证明扁外交零用金没用完又私吞;四、无法证明扁领外交零用金时即有贪污犯意。

检方起诉认为,扁八十九至九十五年间,十一次出访时每次私留三万美金的“外交机密费”与“礼品及交际费”(统称外交零用金 ),由吴淑珍指示前总统府出纳陈镇慧汇给当时在美国念书的陈致中。

判决书指出,检方主要证据之一,是吴淑珍母亲吴王霞无法说明丈夫过世时,奠仪是否有收到美金,加上扁出访时与汇款给陈致中的时间重叠,及前外交部长田弘茂曾向检方证称,他曾向扁报告,外交零用金没用完须缴回公库,检方以扁家无法说明美金来源,认定扁汇给陈致中的美金是贪污所得而予起诉。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外交零用金有“特别费”的性质,与马英九特别费案一样,一经首长在领据签字领用,即属“因公支用完毕”,事后没有上缴结算的问题,且扁出访确有与友邦元首或家人私下会面、馈赠。

合议庭认为,吴王霞已有失智情况,在检方作证时,竟认不得坐在前方的女婿陈水扁,证词已有疑议,却被检方拿来当主要证据,且检方说扁八十九年开始污公款与汇款给陈致中时间重叠,但扁是从九十三年才开始汇款给陈致中,时间根本不符,难以证明扁贪污。

北院合议庭在无罪判决中,对检察官起诉犯罪事实等证据及论理,数度以“立论失据,前后矛盾”、“任意拼凑、毫无可信之处”、“自无可采”等严厉语气批评特侦组。对此,检察总长黄世铭不表示意见。

黄世铭也强调,特侦组起诉的贪污案,其定罪率一定要很高,须自我期许要有“高标准”才行,一般地检署起诉贪污案的定罪率不到七成,但特侦组是采协同办案模式,侦查品质要更细致,定罪率一定要更高才对,也有信心特侦组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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