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企业并购 劳工决定是否留用

人气: 1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7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12日电)劳委会法规会日前通过劳基法修正草案,对企业合并、购并时,劳工的去留,以法令规范;劳工是否被留用,需以“并购基准日”为准,不能随意裁减。

现行劳基法第20条规定,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劳工存续由新旧雇主商定留用,其余劳工只要依劳基法规定预告终止契约,并依法发给预告工资及资遣费,以致许多企业合并时,被消灭企业劳工往往被牺牲,对劳工毫无保障。

由于企业并购可能成为常态,为保障劳工权益,劳委会这次修法,也修正劳基法第20条,将留用权交给劳工。

根据修正案内容,在合并基准日生效前,除非被合并公司先依劳基法第11条相关规定资遣劳工,否则劳工应被全数留用,除非劳工不同意;再者,就算劳工同意被留用,但合并基准日生效届满6个月前,劳工仍有不同意权,新雇主仍需连同旧年资支付资遣费。

劳委会劳资关系处处长刘传名表示,修法目的在于保障并购趋势下的劳方权益,此外,让被留用劳工有6个月犹豫期,也有助员工评估留下后,能否融入新雇主的经营团队与企业文化,做为决定去留的参考。

至于企业合并可能产生的“人力重叠”问题,刘传名表示,过去有法院判例显示,遇到类似状况,雇主可适用劳基法第11条“业务性质变更”规定,合并存续企业仍可适度资遣劳工,保留相当弹性。

但现行企业并购适用法令包括“企业并购法”及“金融机构合并法”,其中仅“金融机构合并法”明定适用劳基法规定,“企业并购法”属特别法,明定企业合并时,劳工采“商定留用”原则。

刘传名说,未来劳基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院会讨论时,将提醒行政院可能遇到前述情形,劳委会也会建议修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