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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性质认定错误

台国税局追溯5年/长庚月入30万医师 补税近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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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洪素卿/台北报导〕长庚医院超收医师健保费,也涉及补税问题。财政部赋税署官员表示,对于医师与医院为“雇佣关系”,却将“薪资所得”申报为“执行业务所得”,将由国税局辅导办理更正,并追溯五年补税。官员说:“这不是针对长庚,其他医院也有同样情况,会一起处理。”

将辅导办理更正

据了解,长庚医院超收医师健保费争议,已引起监委重视,要求相关单位说明。财政部因此交由台北市国税局调查,结果发现不少规模较大的财团法人医院,确实有“所得性质认定错误”的问题,国税局已提出分析报告,由财政部统一处理原则。

赋税署官员说明,如果医师与医院是“雇佣关系”,收入就属于“薪资所得”,申报综所税时只能扣除薪资扣除额(目前为十.四万元 );如果医师与医院是“驻诊拆帐”,收入就是“执行业务所得”,可以先扣除二十%成本费用后再课税。

举例而言,医师月收入三十万元,年所得三百六十万元,若是“受雇者”,报所得税时只能扣除十.四万元,若是“驻诊合伙人”,就可以扣除七十二万元;两者相差六十一.六万元,以税率三十%计算,税额相差十八.四八万元,追溯五年,就要补税九十二.四万元。

赋税署官员表示,一般规模较大的医院,多数医师都是“受雇者”,其收入就是“薪资所得”,不应申报为“执行业务所得”,否则就涉及漏税问题。不过,相关医院并未漏报所得,而是“所得性质认定错误”,将由国税局辅导办理更正,该补税的也要补税。

立委要求全面清查

立法委员罗淑蕾表示,卫生署确认长庚医院与医师间为雇佣关系,除了国税局应该重新计算税差之外,由于这种情形可能不局限于单一医院,健保局、劳保局以及国税局,应该全面清查各医院的投保以及报税状况。此外,国税局也有必要重新针对驻诊拆帐的认定,作更明白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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