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康永败诉 补税110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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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 )

知名艺人蔡康永漏税案,国税局查出,蔡康永93、94年两年总收入应为5200多万元,共漏报2300多万元收入,核定蔡应补缴及罚锾共1101万多元;蔡指称,并未漏税,被指漏报部分乃依执行业务所得计算的结果,最高行政法院认定,蔡表演收入应属“薪资所得”,裁罚于法有据,昨判蔡败诉定谳,须如数缴纳。

台北市国税局指出,蔡康永和“蒸发”公司签订演艺经纪契约,经查,蔡于93、94年漏报取自蒸发公司薪资所得,分别为694万多元、1647万多元,核定这两年的综合所得总额为1564万多元、3686万多元,除应补缴920万多元外,仍须处以181万多元罚锾。

但蔡康永主张说,国税局所指短报的2300多万元,应该算是他艺人身份的执行业务所得,他是依“执行业务所得者费用标准”,扣除必要成本费用后依法申报,绝无漏报情事,蔡不服诉愿结果,打行政诉讼败诉,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合议庭认定,蔡康永与蒸发公司间的主属关系,属于提供劳务换取报酬,蔡不必负担盈亏或执行业务所需的成本费用,应属薪资所得,故判蔡败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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