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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保障消费者 坐月子中心收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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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8日电)消保会今天表示,卫生署近期将公告“产后护理机构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约范本暨其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审阅期间为5日,并增订定金收取上限,以及解约退费比例原则。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组长邱惠美表示,定金收取方面,为避免产后护理机构及坐月子中心收取高额定金,规定企业经营者如需收取定金,定金收费不得逾总金额10%。

解约方面。她说,产妇或婴儿于进住日之前,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消费者的事由,致无法接受业者服务者,消费者得解除契约;业者应将消费者所缴交的定金,全数无息退还。

其次,消费者任意解约时,依解约日期离进住日期之远近,支付一定比例之损害赔偿等条文。

此外,产妇或婴儿进住后,可或不可归责于消费者、可或不可归责于业者,也有不同的解约退费或补偿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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