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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楼未告知屋斜 判退款9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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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9日电)陆姓女子购屋后,装潢时才发现房屋倾斜,陆女认为卖方未告知房屋瑕疵,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减少价金。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判决卖方应返还新台币94万余元,全案定谳。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陆姓女子民国94年 1月间,以660万元向傅姓女子购买台北市辛亥路1处房屋。同年3月交屋后,陆女委托工人装潢,经工人告知房屋倾斜,并询问邻居后,才发现房屋已倾斜多年。

陆女认为,房屋有瑕疵卖方却未告知,寄存证信函要求对方减少卖屋价格遭拒,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减少屋款。

法院一审时判陆女胜诉。卖方不服,提出上诉,主张房屋在58年建筑完工已倾斜,且该区住户都知情;卖方并主张,陆女弟弟93年原要借住该屋,曾与家人多次勘查房屋并走访邻居,认为陆女对房屋倾斜应已知悉,并非故意不告知。

高院合议庭审理,审酌房屋买卖契约并未注明倾斜屋况,并认为房屋倾斜瑕疵与一般漏水情形不同,并非一般人稍加注意即可得知;此外,卖方无法举证证明陆女买屋前已知房屋倾斜,认定陆女买屋前并不知情,因而根据不动产估价公会评估房屋因倾斜导致的价格减损金额,判决卖方应返还陆女94万余元买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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