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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券商对关系人持股 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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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君蔚台北10日电)券商对关系人持股比例将设限,行政院金管会预告法规修正,券商持有单一关系人发行有价证券成本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5%;券商对所有关系人持股成本总额,不得超过10%。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预告修正“证券商管理规则”部分条文,主要为扩大券商发展利基,有效分散券商投资风险,避免券商对关系人持股比例过高集中风险,并为明确区隔券商持有发行公司股份的目的。

金管会证券期货局主秘吴桂茂表示,券商扩大业务而从事并购行为时,可能在短期内会有投资限额超过现行规定,即投资总金额超过实收资本额 40%,因此增订不受 40%限额规定,但在并购后半年内,券商投资总金额应“不能买入、只能卖出”,调整至符合规定。

他并指出,法规也增订,券商仅可依金管会核准的转投资方式或就自营部门购买有价证券,两者择一持有单一公司股份;这是希望券商持有投资标的,不管是“策略性”或“财务性”标的能分清楚。

他表示,为分散券商投资风险,增订证券自营商持有单一关系人所发行有价证券的成本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5%;同时持有所有关系人所发行有价证券的成本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10%。

金管会表示,依程序预告“证券商管理规则”修正草案,征询外界意见,民众有任何意见,可在7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向证期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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