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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持保险公司一定股份应先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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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1日电)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落实监理具保险公司控制权人的资格适当性,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股超过 15%、25%或50%者,都应事先申请核准。

提案说明指出,修法为落实监理具保险公司控制权人的资格适当性,并为防止保险公司股东以迂回间接方式,规避对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持有保险公司股份规范。

草案增订,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单独、共同或合计持有同一保险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 10%者,自持有日起10日内,应向主管机关申报;持股超过10%后,累积增减超过1个百分点者,也应向主管机关申报。

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拟单独、共同或合计持有同一保险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超过 15%、25%或50%者,都应分别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同一人指的是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自然人关系人指配偶及二亲等以内血亲等,同一法人关系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长、总经理配偶与二亲等以内血亲等。

草案增订,若未依法向主管机关申报或申请核准,处股东新台币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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