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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工作 应不损劳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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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27日电)有科技厂工程师超时工作致死,业者指工程师的工作是责任制。行政院劳委会表示,责任制工作要经主管机关核定,且应以不损及劳工健康为前提。

劳委会说,因劳工工作愈来愈多元,部分性质特殊的工作在适用劳基法有关工时、休假等规定时,发生窒碍难行。

为增加劳基法的适用弹性,劳委会在民国85年订定第84条之1,针对工作性质特殊的劳工,如监督性、间歇性或责任制等工作,在工时上给予特别考量。

劳委会说明,经劳委会核定为责任制的工作,可由劳资双方以书面就工时、例假、休假等事项,作更具弹性的约定,但契约还要呈报当地劳工主管机关核备才会生效,现已核定的工作职务包括广告企划、会计人员、法务人员、系统工程师、保险业务员等。

劳委会解释,所谓的弹性,并不是指工时可以完全无上限或全无例假。劳雇双方在约定时,还是应参考劳基法,以不损及劳工健康福祉为前提。

劳委会举例,劳雇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正常工时上限更长的工时,但超过约定正常工时者,仍应给付加班费;又如例假,虽不必僵化在7天中需有1天,2周内排2日或4周内排4日,也都可行,但不可约定全无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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