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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担保太超过 台消基对6家银行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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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1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陈玮臻台北报导)近年来,随着金融服务与商品的多样化,越来越多消费者反应,金融服务的契约书内容冗长又艰深,其中若有不合法规的约定,以消费者的专业,也是无从判别并据理力争。消基会今(11)日质疑,部分银行业者透过定型化契约,径自扩充消费者的房贷担保范围违反消费者权益,因此到台北地方法院,对国泰世华、京城、渣打、华泰、大台北及台湾中小企银等6家银行业者提出“不作为诉讼”。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11日首度提出消费者保护法实施以来第1起“不作为诉讼”,并到台北地方法院召开“房贷担保范围太超过,主管机关还在状况外?消基会对银行业提起不作为诉讼”记者会。

消基会董事长苏锦霞说,银行与消费者签订的房贷授信契约,其约定消费者的担保范围,除《民法》第861条第1项前段之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行抵押权之费用外,尚包括现在及将来之票据、垫款、保证、信用卡等债务,对消费者并不合理。

她也指一件真实案例,有消费者在某家银行借房贷新台币600万元,之后把房子卖出清偿600万元后,银行还要消费者偿还其他债务,如信用贷款50万元、卡债10万元等循环利息,否则不给清偿证明,进而产生纠纷。

消基会根据民法第861条普通抵押权范围,点名有6家银行不符合规定,包括国泰世华银行、京城银行、渣打银行、华泰银行、大台北银行与台湾中小企业银行,损害消费者权益。

苏锦霞表示,银行若想扩充担保范围,并非不行,而是应依法清楚告知消费者。她强调,目前已有银行提供选项让消费者自行勾选,而不是像上述6家是透过定型化契约,直接约定消费者的担保范围为“概括所有债务型”,未让消费者选择,这已违反消保法中定型化契约应平等互惠、诚信的原则,且经多次个案协调仍不见业者改善,才决定动用不作为诉讼,盼透过司法禁止业者行为。

义务律师吴磺庆也建议消费者若有任何需要与银行往来的金融业务,应避免全数集中于同一家银行,譬如借款向A银行办理、存款就存在B银行、信用卡就申请C银行发行的,如此将可避开银行业者于设定担保范围时,将您的现在及未来的任何债务“一网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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