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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协进会:两岸签协议 应列国际仲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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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1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李佩蓉台北报导)中华民国工商协进会12日提议,建请政府与中国大陆签订“两岸投资保障协议”时,应明文规范国际仲裁机制,以处理争议事件,有效保障双方投资人之权益。

两岸经贸关系日趋紧密,台湾对中国大陆贸易依存度已经超过40%,但台商在中国大陆投资迄今仍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鉴于两岸签署经济合作协议(ECFA)后,贸易往来将更加密切,中华民国工商协进会12日在早餐会提议,建请政府与中国大陆签订“两岸投资保障协议”时,内容除包括人身保障、土地征收保障、财产保护等外,应明文规范国际仲裁机制,以处理争议事件,有效保障双方投资人之权益。至于江陈会是否讨论此议题?经建会主委刘忆如表示,目前仍无法回答,仅表示目前正在谈判中。

事实上,台商若以间接投资方式投资大陆,虽可利用第三地区国家与中国大陆签有投资保障协定主张其权益,但若在大陆没有设置“住所”或“公司总部”,则不符合“投资保障协定”的要求,很难得到充分保障;台商若采直接投资,却因双方尚未签订投资保障协定,以致只能适用大陆“国内法规”,而不具有合宜的保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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