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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修法 卖爆竹烟火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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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鸿国新北市1日电)新北市政府市政会议今天审议通过“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鉴于台中夜店大火及五股香铺爆炸案,不仅严格要求大卖场消防验证,还要求贩售爆竹烟火需经申请登记。

鉴于台中阿拉夜店大火及五股新兴堂香铺店爆炸案,造成严重死伤灾情,消防局拟订“新北市火灾预防自治条例”草案,市政会议上午审议通过,未来将送市议会审议。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长黄德清表示,草案内容有许多是因地制宜的创新法条,要求歌厅、舞厅等场所高分贝音响需与火警警报设备连结,一旦发生意外就可立即切断并启动紧急广播。

此外,面积达千坪以上百货或大卖场,每年要办理自卫消防编组验证,设有防灾中心的高层建筑物或地下建筑物的中央管理室,需聘用受训合格的值勤人员。

草案还严格对合法爆竹烟火贩售场地有明文限制。黄德清表示,未来,不仅是香铺店或书局、杂货店,只要贩售爆竹烟火,就需向消防局申请爆竹烟火批发业或零售业营业登记,否则,消防局可处业者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可连续处罚并得处30日以下停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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