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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凶宅未告知 买主求偿讨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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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1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晴玳台湾高雄报导)俗话说:“福地福人居”,但如果花了大半积蓄,却买到凶宅,又该如何善后、安居?高雄市程姓妇人去年9月间,花了300多万元买下一栋房子,今年5月转手售出,竟被费姓买主查出此屋原为凶宅,程妇怒控中介业者欺瞒背信,要求退款、赔偿未果,25日在高雄市议员李乔如陪同下召开记者会,敦促中介及前屋主还其公道。


高雄市议员李乔如(左)25日陪同程姓妇人召开记者会,她指出,卖方具名的“标的物现况说明书”上,明确标示此屋不是凶宅、也非法拍屋。(摄影:李晴玳/大纪元)

李乔如表示,去年9月间,程妇向陈姓前屋主买下高雄市三民区一栋透天厝,今年5月由另一家中介业者转售予费姓女子,就在缴付二期款时,费女查出这栋房子曾于85年底发生火警,造成 3人葬身火窟、1人跳楼身亡的家庭惨剧。费女以凶宅为由提出解约,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约交易。

程姓妇人说,她透过房仲,花了356万元买下这栋房子,再花20万元装潢,原本打算留给儿子住,儿子却感觉“不对劲”;今年五月,于是以420万元转卖给费小姐,不料,费小姐查出这房子竟是凶宅,法官判决自己必须买回凶宅,解除双方买卖合约交易。

程妇指出,当初,房仲公司提供了一份由卖方具名的“标的物现况说明书”,明确告知此屋不是凶宅、也非法拍屋,但事实全不然,其后向对方求偿,半年来仍未得到善意回应。她表示,卖方故意隐瞒事实,害她损失惨重;因此,她要求买卖无效,陈姓前屋主必须原价买回该屋,并赔偿装潢费用及这段期间的利息损失,房仲公司也一并归还中介费71,200元。

高雄市消保官郑秋洪表示,依程妇提供的资料显示,中介业者并未善尽查证告知责任,致使消费者权益蒙受损失,应负连带责任;程妇可依消保法提出申诉或诉诸法律讨公道,消保官愿意全力协助。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地权科长何崑洲指出,中介业者交易房屋时,若刻意隐瞒凶宅,未善尽查证告知的责任,有违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得处罚款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若情节重大者还得吊照。

(责任编辑:张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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