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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健保卡注记器捐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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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6日报导】(大纪元记者林诺亚台湾台北综合报导)台湾立法院6日三读修正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部分条文,未来民众捐赠器官的意愿将加注于健保卡,并具有与“书面意愿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为了避免爱滋器官误植事件重演,未来在进行移植手术之前,捐赠者所在医院应先提供捐赠者移植相关检验报告。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条文规定,未来中央主管机关应将民众书面同意死后捐赠器官的意愿加注于健保卡,并具有与“书面意愿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而若民众欲改变心意,也可随时以书面方式撤回意愿,并通报中央主管机关废止注记。

卫生署将委托专业机构把器官捐赠者之书面同意书,以电子档方式保存于系统,以便医院刷健保卡比对,但若当事人临死前反悔表明不想捐赠器官时,医院就不可违背当事人死前的意愿。

为免台大医院误植爱滋器官事件重演,条文也规定摘取器官的医疗机构应将完整医疗纪录记载于捐赠者的病历,器官捐赠者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在移植手术前,提供捐赠者移植相关书面检验报告给受移植者的医疗机构。

另外,修正条文也明订,中央主管机关应该捐助成立专责机构,推动器官捐赠、办理器官分配,必要时可以设立全国性的器官保存库。◇

责任编辑:李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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