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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法令严 原民狩猎动辄得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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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日报导】原民权益与法令冲突系列报导(1)(中央社记者刘嘉泰花莲县2日电)“我们去打猎抓动物,警察就抓我们去坐牢。”花莲太鲁阁族老猎人呢洛感慨说,打猎是太鲁阁族的传统生活习惯,但现在法令规定严苛,动不动就被说是违法要去关。

花莲县秀林乡是太鲁阁族的大本营,秀林乡公所秘书蔡丰念说,“台湾的原住民族几乎都有打猎的传统生活习惯,太鲁阁族属于高山族群,打猎地域当然是在山区,不过太鲁阁国家公园设立后,一草一木都不能动,打猎就更不可能了”。

蔡丰念点出太鲁阁族人心中的痛和无奈。他说,以前每年的庆典或祭仪,都需要大型猎物做为祭拜祖先的祭品,但野生动物保育法、国家公园法的严格限制,让族人已经没有办法再维持传统的文化习俗。

“野生动物保育法虽然有开放狩猎的规定,但族人申请时,往往都被打回票。”蔡丰念说,族人散居各地,打猎多以家族行动为主,且各部落也有不同的祭仪时间,很难整合出共同的时间申请打猎;而政府也未公告庆典可打猎的时间,警方在没有依据下,根本就不会同意族人上山打猎。

太鲁阁国家公园于民国75年成立后,所辖的园区几乎涵盖太鲁阁族传统的狩猎领域,在国家公园法的限制下,太鲁阁族人几乎无法再进行打猎的传统活动。

“现在算一算,太鲁阁族人大概已有20多年不能打猎了”,花莲秀林乡水源村长米季说,因为法令限制太严,偷偷去打猎的族人,经常被警察抓,像富世村、铜门村就有不少族人上山打猎,结果被警察逮捕还遭到判刑。

米季说,“太鲁阁族的传统生活习惯已经被法律剥夺,族人当然要争取回复既有的生活习惯和权利”。

花莲地检署常有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的起诉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原住民猎山羌、山羊等保育类动物,检察官在侦办时,只能以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的规定予以起诉。

已有60年打猎资历的花莲太鲁阁族老猎人呢洛,从12岁起就和长辈上山打猎,他自己约略计算一下,大概曾经打过150只山猪。

“上山打猎是长辈生活的一部分,但是我不懂为什么现在政府说禁止就禁止?”呢洛说,他们去打猎抓动物,警察就抓他们去坐牢;打猎是族人传承几百年的生活习惯,现在却被禁止,这个政策不太对。

花莲地方法院针对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审理宣判的案件相当多,被告几乎都是依野生动物保育法第41条第1项第1、3款,因猎捕、宰杀保育类野生动物,遭判处6至8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原住民族打猎传统与法律间的矛盾冲突存在已久,执法者与原住民的认知可说是南辕北辙。

警方自认依法行政,因此严格取缔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的行为,而地检署和法院则是按照法条规定起诉和判刑,但原住民族却认为打猎是几百年祖先传承下来的生活方式。

花莲地方法院于民国99年4月间审理的1件太鲁阁族人猎杀保育类长鬃山羊案件,法官在判决书中,虽然承认狩猎是原住民的传统生活方式,但却认为猎捕的对象应以一般类野生动物为限,因为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会危害自然生态的平衡。

不过呢洛说,“太鲁阁族人打猎几百年,野生动物从来也没濒临绝种过,以前长辈和祖先打猎也没有分辨一般类或保育类的野生动物”。

呢洛说,阿美族生活区域靠近大海和溪流,靠海吃海以捕鱼为主;太鲁阁族居住在山区,所以族人靠山吃山,当然要上山打猎,不然要如何过活,政府应该要尊重原住民族的生活习惯。

面对太鲁阁族人打猎受到严格限制,太鲁阁国家公园管理处副处长张登文说,太管处很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国家公园法也已配合提出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审议,如果草案通过,原住民只须依规定申请获得许可即可打猎。

呢洛摇摇头说,“法律修改到最后,还是要申请,申请会不会准,没人知道,但是打猎是太鲁阁族的传统生活习惯,为什么要申请?为什么族人要别人同意才能打猎?我实在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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