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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路边停车费 得采30分钟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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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3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停车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路边停车采计时收费,得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朱凤芝表示,未来停车不到半小时仅需缴半小时费用。

立法院交通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林建荣等28人提案,修正停车场法第14条及第17条草案,规定路边或路外公共停车场采计时收费者,“得以30分钟为计费单位”,这项修正案下次院会处理前不需经朝野协商。

交通委员会召集委员朱凤芝会后表示,现在很多地区的停车费计算都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但很多民众仅停车10分钟或20分钟,却要被收取1小时的停车费用,因此,林建荣等人提案修法,改以半小时做为停车费的计费单位,但授权县市政府因地制宜,届时民众停车时数较少者,可负担较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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