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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标法修法 动画可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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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讯】(据中广新闻李人岳报导)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只要是任何具有“识别性”的标识,不论是文字、图形、颜色、动态、雷射和声音等,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另外条文也明订,如果透过网路和电子媒体贩售仿冒品,同样属于侵权的行为。

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初审“商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只要是任何具有识别性的标识,不论是文字、图形、颜色、动态、雷射标签和声音等,都可以注册为商标,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局长王美花举例,未来连手机的开机动画,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至于在气味方面,由于很多国家还无法订出标准,所以行政院没有将相关内容纳入法条,由智慧局着手研拟相关行政命令来处理。

修法条文也将透过电子媒体、网路等平台媒介贩售仿冒品的行为,明文规定为侵权行为。这次修法也将“产地证明标章”纳入商标法的范围,申请人得将含有地理名称或足以代表地理区域的标识,申请注册为产地证明标章。经委会也通过决议,本地艰困和传统产业如果要申请台湾制造的证明标章,必要时得免除相关规费。王美花表示,会和财政部协调相关规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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