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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国土开发须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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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国土计划法草案,政府有计划指导开发行为,而申请开发许可者须负担开发影响费、专款专用于国土保育的国土保育费及一般审查规费。

内政委员会召集委员吴育昇表示,国土计划法草案、国土复育法草案、海岸法草案“国土3法”,完成国土计划法草案初审,启动国土3法立法第1步。

内政部营建署长叶世文会后受访表示,虽然保留与通过的条文各半,但“国土三法”终于跨出第1步。凡事起头难,一定要耐烦、耐细,让各方意见充分表达,取得共识。

营建署综合计划组长陈继鸣说,现行体制由申请人向政府提出开发申请,新制透过全国或县市计划,指定哪些地方可开发,再由民众提出申请,政府有计划指导开发行为,这是新旧制最大差别。

他表示,未来申请人申请开发要负担的义务包括开发影响费、国土保育费与一般审查规费,国土保育费将专款专用于国土保育;至于国土保育费、开发影响费与一般审查规费额度,须视专业计划决定。

初审通过条文包括拟订国土计划,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建立国土资讯系统,定期调查国土资源及土地利用监测;各有关机关应配合提供必要资料,前项资讯应依政府资讯公开法公开。

草案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因拟订或变更国土计划,须派员进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筑物勘查、测量时,所有权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绝,但进入国防设施用地,应经国防设施用地主管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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