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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署修环评细则 表列重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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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12日电)环保署修正环评法施行细则,拟表列“重大开发计划”的定义,并新增开发案进二阶环评的评估由“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认定。环署今天下午将召开细则公听研商会。

现行的环评审查有关开发行为是否“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虞”而应继续进行第2阶段环评,各界解读不同,容易引起争议。因此环保署在此次修正环评法施行细则,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虞需进入二阶环评的认定,增加“经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审查认定”的规定。

环保署综合计划处表示,此次环评法施行细则修正草案拟新增表定“重大开发计划”的定义,包含:道路之开发,属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兴建长度超过50公里者;园区之开发,属工业区、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等,兴建面积达1000公顷者;核能及其他能源之开发属核电厂兴建或添加核能机组扩建工程、燃煤火力发电厂兴建或添加燃煤机组扩建工程等共10项。

环保署综合计划处说,未来只要符合这10项认定标准的开发案,不仅在第1阶段环评审查时,能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增加审查效率,其开发案也一定会进入更严谨的第2阶段环评审查。另外,有“重大影响之虞”的定义,则在环评法施行细则第19条其他8款内明订的大方向内述明,由环评委员会认定。

过去审查过的开发案符合上述10项认定标准的有国光石化案、高铁兴建案,而未来核电厂若要新增机组、兴建水库也都会进入二阶环评,但是仍有环保团体质疑;这些疑虑都将在环保署下午召开的公听研商会中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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