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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税”一起 台大法官: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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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1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朱稚清台湾台北报导〉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20)日作出第696号解释,宣告所得税法中,有关夫妻非薪资所得强制合并计算,比单独计算税额的税负还重,有违租税公平,形同对婚姻的惩罚,应自释宪公布日起最迟2年失效。

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夫妻的“非薪资所得”应合并计算申报,至于税额计算基础则按夫妻总收入的税额计算后,再按双方所得比例课征不同税额。此规定对已分居夫妻、或一方收入远高于对方,合并后以累进税率课税,收入低的一方就需负担较自己单独申报更重的税,形同变相增加税收负担。

一名与丈夫分居多年的女子,不知道丈夫的财务状况,却因合并计算的结果,要多缴新台币54万元的税金,该名女子不服、声请释宪。大法官今天(20)日做出释字696号解释,认为不符合宪法保障婚姻、家庭的意旨及平等原则,应自解释公布之日起,至迟于届满2年时失去效力。

此外,财政部曾对于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做出解释,要求夫妻合并计算所得税后,夫妻必须依照各自的所得比例,各自分担纳税额,等于夫妻中收入较少的一方要缴交更多所得税,大法官认为这个规定也违反租税公平原则,因此一并宣告违宪。

法界人士指出,释宪符合租税公平性,但这项释宪主要针对的是“非薪资所得”的部分,对社会的影响有限,毕竟主要纳税义务人多以薪资所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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