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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上半年酒驾 43%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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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5日电)司法院今天指出,全国地方法院今年1月至6月间,宣判的不能安全驾驶罪案件(酒驾案)中,43.47%判决有期徒刑。

媒体报导,目前酒驾被抓,法院常只判拘役等轻刑,导致无吓阻作用;或酒驾案再犯率高达3成,法官对酒驾案常判拘役10天、15天或罚钱,难降低酒驾案。

司法院刑事厅表示,自去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刑法第185条之3笫1项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提高法定刑度,并增订同条第2项不能安全驾驶致人于死及致重伤之加重结果犯的处罚规定,迄今仍未满1年。

刑事厅指出,经调查,全国地方法院今年1月至6月宣判不能安全驾驶罪的1万4251案件中,判决有期徒刑者(含并科罚金)占43.47%;判决拘役者(含并科罚金)占29.61%;判决罚金者占26.92%。

可知法院在今年上半年,关于现行不能安全驾驶罪量刑是偏有期徒刑及拘役,罚金只占1/4。且宣告“拘役并科罚金”者,平均刑度为拘役50.13日,并科罚金新台币5.97万元;宣告“拘役”者,平均刑度为拘役50日,是偏拘役刑的重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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