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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保投保年龄延长至65岁 2万人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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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11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报导)立法院20日三读通过〈劳工保险条例〉部分条文,强制保险年龄延长到65岁;以及劳工保险局若逾期给付劳工年金或各项给付款,应加给利息。

为整合〈劳基法〉、〈就业服务法〉及〈劳工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工退休年龄一致化,立法院通过延长劳工保险投保年龄至65岁,此条文修正后,劳保局估计受惠者将有2万人。

劳保投保的年龄延后,对于中年转业、失业或从未参加劳工保险者有相当大的帮助,也攸关到劳保年金的给付。也就是说,若65岁退休,投资年资未达15年,依新法仍有机会继保、请领月退。月退年金平均领取超过8年,就达到一次给付的金额,且活到老、领到老。

同时三读的还有〈劳保条例〉第29条,未来劳保局核定保险给付,应在15日之内给付;年金给付要在月底前给付。

但若劳保局逾越上述期限,自应负逾期之责,加付利息给劳工。提案立委郑汝芬表示,劳工未如期缴纳保费会被加诸滞纳金,劳保局可暂拒、延后各项给付,劳保局也应比照此原则付失误的责任。◇

(责任编辑:唐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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