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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艺文票遗损有偿 退换费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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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4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江禹婵台北报导)艺文表演消费纠纷时常发生。行政院消保处表示,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已经审议通过艺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约,若消费者退票,主办单位不能收取超过10%的手续费;划位票券遗失,未来只要能提出购票证明,主办单位就得让消费者入场。最快5月上路实施。

消保处13日指出,有3位民众申诉,购买上周末张惠妹演唱会时,因为划位票券遗失被主办单位阻挡不让其入场。未来将要求艺文表演团体提供申请退换票机制。

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说,艺文表演的消费纠纷时常发生,却没有定型化契约来保障消费者。2012年1月起就有38件消费申诉案,多以退票、遗失为主。因此,在考量业者成本控管后,业者应提供消费者在开演前10日可申请退、换票机制,且最多不能收取超过票面金额10%的手续费。

尤其消费者若购买“记名式”或“划位式”无记名票券而不小心遗失、毁损时,未来可持身份证明或是票券购买证明,业者就必须开放入场观赏。不过若是购买“非划位式”无记名票券,票券遗失时将无法要求入场观赏。

若是主办单位在开演10天内临时更改表演内容,消费者可以要求退票,不受限于10天前退(换)票机制,但只限于划位票券。

文建会第三处处员杨秀玉说,艺文表演定型化契约将适用于舞蹈、戏剧等国内、外大型艺文表演,但电影票券不在此列。消保会呼吁,购买票券时记得保留相关购买明,发生票券毁损、遗失时才可以持相关证明来主张自身权利。◇

(责任编辑:赵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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