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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案件受处分人 复查依法定时间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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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4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于婉蘋台湾基隆报导)基隆关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货物输出人报运货物进、出口或旅客入出境通关,违反海关缉私条例遭受行政处分,倘不服该处分时,受处分人可依海关缉私条例第47条规定,得于收到处分书之日起30日内,依规定格式,以书面向原处分海关申请复查。以邮寄申请书方式办理者,以寄发信件上之邮戳日期为准。

由于海关缉私条例对于期间之计算并无特别规定,前开条文所揭“30日”依据行政程序法第48条之规定,应系指“日历天”而非“工作天”,请民众注意提起复查之期限,以免因逾期申请而遭程序不合驳回,丧失行政救济之权利。提起复查后发现尚有补充理由之必要时,可再予补充说明。

基隆关税局表示,对于海关缉私案件复查结果,如不服复查决定者,得于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相关规定向财政部提起诉愿;如再不服财政部之诉愿决定者,得于财政部诉愿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2个月内,依同法第90条之规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障自己权益。民众如尚有疑问,欢迎来电洽询:02-24202951分机3212。

(责任编辑:陈玟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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