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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购品7天犹豫期 台消基会反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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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4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北报导)目前消保法第19条规定,消费者使用邮购或访问买卖,如果收到商品后不喜欢,可在7日内退回商品并解除买卖契约,且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而立委却连署提出消保法修正草案,针对消保法19条增设例外条款,排除特定商品适用消保法7天犹豫期规定,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表达反对修法的立场。

消费者文教基会秘书长陈智义表示,目前立委提出的消保法修正草案,是准备将生鲜、音乐、影像等商品,排除犹豫期适用,等于限缩了对消费者的保障。

据修正草案提出的修法理由是,现今网路购物环境已成熟可靠,为鼓励产业创新、解决网购争议,有必要修法排除特定商品适用消保法19条规定,另外,观察英、美、日、韩相关消保规定中,都订有特定情形排除适用的规定。

陈智义说,这些国家订定的排除条款是有前提要件的。他指出,消费者透过网路购买商品或服务,尚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若无法保证其可信度或业者揭示的程度仍有不足,消费者仍需负担一定的风险。

消基会认为,立院目前没有必要性针对“消保法”犹豫期条款订定除外原则,只要业者在商品出售前,先提供消费者合理检验的“适用期”,就可以不需要7天的“犹豫期”。◇

上网买东西很方便,消费者还可享有“7天鉴赏期”,若不满意产品依法无条件退费。但有立委提案修正《消费者保护法》,未来赏味期短的生鲜、电子书、影音和APP游戏等数位化商品,可能将不受“7天鉴赏期”约束。消基会秘书长陈智义批评,限缩消费者权益。(摄影:施芝吟/大纪元)

(责任编辑: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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