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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讯问三审见解 陈瑞仁开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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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2日电)最高法院今天在一起伪证案,以检察官在被告送抵地检署后超1个半小时才讯问并录音,认定已破坏被告自白的任意性。新竹地检署检察官陈瑞仁批评最高法院的见解完全是哗众取宠。

检察官拘提被告到案,却迟延讯问,被告后来的自白,可否作为有罪的证据?已15年未开庭的最高法院刑事庭,日前特别针对柯居财等人被诉伪证案,被告未受“即时讯问”而自白的法律争议展开言词辩论。

最高法院今天撤销柯居财二审的有罪判决,将全案发回台南高分院更审。最高法院认为,侦查庭对被告而言,是具有压迫性的环境,迟延讯问若无正当理由,确实可能影响被告的陈述有无证据能力。

最高法院并援引大法官释宪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认为检察官或警察故意对到案的被告迟延讯问,利用其突遭拘捕,心存畏惧、恐慌之际,不断以交谈、引导等方法,待取得被告已屈服的说词后再开始制作笔录并录音,已悖离宪法保障的人身自由。

向来被视为“改革派”的检察官陈瑞仁,却对最高法院的见解非常不以为然。他说,人犯在警局内被“折腾”数小时后,到地检署让他休息一下再讯问,反而是保障人权,就像法院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深夜开羁押庭是一样的道理,被告被送到地检署2小时后才开始接受讯问是正常实务情况,不解为何最高法院要大肆追究。

陈瑞仁认为,只要一开始就全程录音录影(含讯问前“泛谈”、“话家常”的过程),纵然是进入讯问主题后才开始记笔录,仍不影响程序正当性。就像美国的警察问案空间非常宽广,法院也是采宽容态度,几乎是“只要不是刑求,就可以做”,检察官在台湾是侦查主体,问案成败自然居于关键。

此外,陈瑞仁认为,最高法院援引美国的判例,完全将台湾检察官的角色与美国治安法官的角色混为一谈,照最高法院的见解,台湾检察官根本不用扮演侦查主体的角色,最高法院哗众取宠曲解美国判例,“到底是要我们‘好好当检察官’还是要变成‘检察官好好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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