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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证所税盈亏互抵 个人限当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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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9日电)台湾财政部表示,个人证券交易所得税有盈亏互抵机制,但限当年度同一人的股票买卖所得盈亏互抵,亏损不能递延到下一个年度抵扣。

立法院新通过的“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有证券交易损失,可从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但“不足减除者,不得自以后年度之证券交易所得中减除”。

官员举例说明,某甲102年投资A公司股票赚钱,但投资B公司股票亏损,投资B股票亏的钱可以抵投资A股票的获利,盈亏互抵后有所得,才要课证所税。

官员表示,但若B股票的亏损大于A股票的获利,剩下的亏损不能递延至103年抵扣。投资股票的亏损也不能用来抵扣当年度其他所得。

个人证所税在102年、103年采双轨制,其中“设算所得”采就源扣缴、分离课税;“核实课税”采分开计税、合并报缴,税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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