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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汽电巧立名目发奖金 遭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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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8日电)监察院调查发现,台电转投资的台汽电公司,一再以各种名目核发奖金,违反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台电却没能及早发现,遭纠正。

监察院今天通过监委程仁宏、杨美铃、洪昭男、刘玉山提案,纠正台电公司。

查案监委指出,台湾汽电共生公司从民国89年起,多次发放各种名目奖金,包括89年度发放开发星能、森霸2家公司电厂案件开发成功奖金新台币1000万元,最高一人拿到奖金131万元;96年发放星元案开发成功奖金及专业服务费参与人员奖金2500万元,最高一人发放奖金330万元。

监委说,台汽电97年及98年发放星元电厂案赶工奖金496万元,98年发放星元电厂完工奖金8303万元,最高一人发放奖金达1000万元,遭外界质疑后,又在99年及100年收回完工奖金3790万元。

监委指出,台汽电发放奖金过程,违反公司章程、公司法规定,而且有“球员兼裁判”的情形,台电没有及早发现、督促检讨,有违失。

另外,监委也发现,依规定,台汽电的专任公股董监事当年度支领报酬,非固定收入总额如果超过固定收入总额部分,应缴作台电公司的收益,然而,台电公司一直到监院约询此案时,才知道台汽电某位前董事长的非固定收入562.2万元,高过其固定收入311.76万元,超过250.44万元。

监委说,台电疏于管理公股代表的报酬,没能确保公司收益,有违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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