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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个资法今上路 外泄最高赔新台币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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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30日报导】(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台北报导)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经公告后延宕2年,10月1日正式上路,扩大个人资料的防护。对于违法搜集、处理、利用或变造个资,意图营利、造成他人损害者,都可能处以刑责及罚金,刑责最重5年;若实际损害金额难以证明,民众可向法院申请求偿,同一案损害赔偿金额以2亿元为限,可团体诉讼。

新制上路后,若用网路“人肉搜索”,追查破坏公物、虐待动物等不法行为,这类追查是为了公共利益,也间接协助公务查缉,根据个资法,属于合理搜集个资的范围,并无触法。

新制也制定了媒体免责条款,让媒体的第四权不致绑手绑脚,但也必须是属于公益目的。如新闻报导时,只要为公益目的而搜集医疗、基因等个人资料,原则上可不需告知当事人。

另外,民众在外购物台、网路等填写的资料,业者不慎泄漏,民众可委请公益团体(如消基会等)代理集体诉讼、集体赔偿;而生活上最常见的,像企业从相关管道取得个资用于行销,都要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民众若收到不明的广告DM,自认未曾留给广告业者相关资料,则可要求业者作说明。

至于当前流行的脸书、部落格,许多人不仅PO文,也张贴有合照的照片,若属社交活动或家庭生活目的范围内,不适用个资法,当回民法处理。

个资法第6条、第54条因仍有争议,由台湾法务部修正后送立法院待审,暂不实施。其中,在立法院待审的第54条,规范过去间接所得的个资如何界定,原法为个资法施行1年后,搜集者要完成告知的动作;修正后,则是处理、利用者,应于处理或利用前,告知当事人。◇

(责任编辑: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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