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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扶养5岁内幼儿 扣除额2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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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4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怀天台湾台北综合报导)家中有5岁以下子女的家庭有福了!财政部表示,今年申报101年度综合所得税,除原先5项扣除额,新增1项“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符合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别忘了申报该项特别扣除额。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说明,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可申报扣除的特别扣除额,共有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以及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5项。

依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自101年(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5岁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一为经减除本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采本人或配偶之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适用税率在20%以上。二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元之扣除金额者。

举例来说,家中若有1名民国96年(2007年)出生的幼儿,在101年时已满5岁,其父母101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2%,且基本所得额未超过600万元,在今年5月申报时,就可享有最后1年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的节税利益3,000元。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提醒,“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是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5岁以下子女才适用;超过5岁的子女,或扶养亲属非为子女,例如其他亲属或孙子女,并不适用这项扣除。◇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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