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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端攻击台渔船 菲方需负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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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9日电)台湾渔船在台菲重叠经济海域遭菲国公务船开火,1名台籍船员死亡。依海洋公约规定,菲船若无端开火,菲方至少需依国内法对有关人员诉究。

根据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规定,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非法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攻击,均属海盗行为。

由于海洋法公约着重私人船舶,若一国的军用船舶、政府船舶违反国际法对其他船舶、飞机实施暴力或掠夺行为,不构成海盗罪,但应要求该国负担国际责任,以及依该国国内法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处。

1988年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制止妨害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Convention for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即俗称的罗马公约SUA),放宽海盗及非法行为的定义。

根据SUA规定,对于非法行为不限于私人目的,所有武力或武力等非法暴力行为,只要妨害船舶航行安全即构成海盗及非法行为。

此外,UNCLOS规定,海盗行为必需在公海上发生,排除在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区适用;而SUA规定适用于在领海之外一切水域所发生的不法行为。只是SUA公约缔约国远不如UNCLOS,拘束范围有限。

对于台菲是否可比照台日渔业协议,洽签相关协议建立双方渔船作业秩序,外交部亚太司副司长周颖华说,确要将相关议题列入未来双方沟通项目。

参与过台日渔谈咨询的海洋大学环境生物与渔业科学系教授欧庆贤认为,台湾渔船在我方暂定执法线内遭攻击,显示菲方根本不承认台湾的执法线,菲国民主程度又不若日本高,以致发生公务船悍然攻击台湾船只事件。

欧庆贤说,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失去联合国会员,很难透过联合国海洋公约途径向菲方施压,但重叠海域需双方坐下来谈,在此之前,海巡署一定要密集贯彻在争议海域护渔,不能让菲方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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