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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想离婚 搬出30年前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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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8日电)郭姓男子想与结婚超过30年的妻子离婚,搬出当年服役期间结婚未获长官同意的理由,被最高法院打回票,不准他的离婚诉请。

军人婚姻条例已于民国94年废止。过去的军人婚姻条例规定,军人结婚,最迟应于1个月前缮具结婚报告表“报请核淮后行之”,军人也不能和犯过内乱、外患罪的人,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外籍人士结婚。

根据法院判决书,郭男于民国70年间服义务役时与妻子在自宅举行公开仪式结婚,郭男隔年退伍离营后,2人到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郭男的诉请离婚理由主张,婚后发现妻子热衷赌博,鲜少照顾家中事务,还阻止他探视重病父亲,两人时常争执,妻子更常趁他熟睡时拿物品丢他或辱骂三字经。

郭男说,他想起先前曾看过新闻,指军人结婚若未经部队长官同意,婚姻属无效。他与妻子结婚时具军人身份,又未经部队长官同意,已违反军人婚姻条例,几经思考后,决定向法院请求确认这桩婚姻无效。

但郭妻反驳,先生是因外遇才想与她离婚,编谎指控她热衷赌博、阻止探父亲等。

最高法院维持台湾高等法院认定,认为郭男结婚当时符合法定要件,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不但户政人员已知郭男具军人身份,还依法请他出具核准结婚证明的资料,郭男的理由不备,判他败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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