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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务员酒驾未主动告知 将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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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丽荣台北28日电)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今天表示,公务员本于诚实清廉原则,有酒驾行为若未主动告知,将予以惩处。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今天邀铨叙部、内政部警政署及中央与地方各主管机关开会研商达成初步共识,各机关除应落实平时宣导教育及督导外,对于公务人员发生酒驾行为,将视个案情节予以最严厉处分。

人事行政总处副人事长张念中表示,依“公务员服务法”规定,公务员应诚实清廉,公务员若有酒驾行为,即使未肇事,也要主动告知,否则将予以惩处。

人事总处对公务人员酒驾行为拟订惩处基准,签奉行政院核定后实施,公务员若酒驾肇事,视个案情节,最重1次记2大过免职。

张念中说,至于其他酒驾行为,依刑法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未达酒测法定标准者、酒精浓度0.15毫克以下,记申诫2次;酒精浓度0.55毫克以上,记1大过处分;酒精浓度0.15到0.55毫克之间,记1小过至1大过不等。

张念中表示,军警因身份属性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公务员,依现行规范,主管因考核、监督不周得负连带行政责任;其他机关可视实务需要,自行审酌是否比照。

教育人员部分,张念中说,由于教育人员不适用公务员考绩法,由各主管机关订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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