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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课奢侈税者 可扣除财产交易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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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7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蓝悦真台湾台北报导)财政部3日表示,自民国100年(2011)6月1日起施行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俗称奢侈税),只要个人在短期内出售房屋,必须申报财产交易所得并课征奢侈税者,财政部5日将发布解释令,准许实价课税者可在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余额。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个人出售房屋应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计算财产交易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对于已缴纳奢侈、而未区分房屋及土地各别售价的案件,将准予扣除包括奢侈税、中介费等税费,民众出售房屋按实价课征所得税者,可望减少负担税。

以一栋成本600万、售价1‚000万的房子为例,被课15%的税率,需额外支付150万元的奢侈税,若其他装修杂费等预计花费50万,用1‚000万扣除,剩下的100万再乘上2/5,剩下的40万即可在计算财产交易所得税中,将房屋交易损益认列扣除。

财政部表示,将于周五公告新令,并可回溯适用,过去2年未减除奢侈税的核实课税案件,均可提出证明向国税局办理更正,并重新计算应税所得,若有多缴税的情况,也将还税于民。◇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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