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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申请102年地价税减免 期限至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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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09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蓝悦真台北报导)财政部赋税署11日表示,102年度(2013年)地价税将于11月1日开征,而适用于千分之2的特别税率应在9月23日前提出申请,才可纳入今年度的适用特别税率,超过期限申请者,则从明年开始计算。

财政部表示,土地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得以适用特别税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税减免规则第7条至第17条规定得申请减免地价税者,如骑楼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应依同法第41条及土地税减免规则第24条规定,于地价税开征40日前提出申请,才可享有基本税率千分之2,超过申请其现今年度申报需课征千分之10的地价税。

财政部表示,课征地价税的基准日以8月31日为基准点,土地登记簿上所记载之土地所有权人或典权人,需缴纳102年地价税。

102年地价税系以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于今年年初重新规定地价之公告地价计征,基本税率为10%;如土地所有权人在同一直辖市、县(市)拥有之土地地价总额超过该直辖市、县(市)累进起点地价者,依超过累进起点地价之倍数按累进税率课征地价税。

财政部提醒,如未申报而有逃漏税或减轻税赋者,依土地税法第54条第1项第1款规定,除追补应纳税款外,并将处依少缴的税额,处以3倍的罚锾。◇

(责任编辑: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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