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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金融业未保障消费者 最高罚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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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1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庄丽存台湾台北报导)为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促进金融服务业健全发展,行政院会20日通过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具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银行等金融机构若未落实消费者保护,最高可罚新台币1千万元。

过去金融机构销售金融商品,往往未说清投资风险,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草案明确规定,若有未向消费者充分说明金融商品、服务、契约的重要内容或充分揭露风险等行为,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千万元以下罚锾。另外也新增集体评议制度,未来只要有20位消费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可委托财团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向评议中心申请团体评议,以避免小虾米无法对抗大鲸鱼的情况。

为避免金融服务业从业人员为业绩不当销售,草案增订金融服务业应订定业务人员酬金制度,并提报董(理)事会通过,不能以达成业绩做为唯一目标,以及金融服务业初次销售的复杂性高风险商品,应报经董(理)事会或常务董(理)事会通过,违者皆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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