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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保外案声明异议 高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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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12日电)前总统陈水扁就保外就医案件,日前向台湾高等法院声明异议,高院11日分案,今天下午裁定“声明异议驳回”。

陈水扁入狱服刑逾6年,他在6月10日委托律师首度申请保外就医,但法务部认为他的病况不符保外医治规定,因此驳回;扁另向台北地院提出声明异议,北院认定非管辖案件而驳回,扁因此向北院提起抗告,并向台湾高等法院提出声明异议。

高院:扁保外就医案是行政处分

(中央社)前总统陈水扁保外就医声明异议案,今天遭高院驳回。高院指出,保外就医属矫正机关处遇措施,是司法行政处分范畴,依司法院释字第691号解释,仍应循行政争讼途迳救济。

陈水扁因龙潭购地案、陈敏薰买官案、洗钱案及二次金改案(元大并复华案)4案,分别经最高法院有罪判决确定,陈水扁于2010年11月11日入监服刑,目前于台中监狱执行中。

陈水扁日前向法务部声请保外就医遭驳回。高院表示,陈水扁“依法务部指示,迳向本院就前揭法务部驳回之行政处分声明异议,请求裁准保外就医”。

高院指出,刑事诉讼法第484条,仅得以“检察官执行之指挥不当”,才可向法院声明异议,倘未经检察官指挥执行,即无声明异议余地。

高院表示,依监狱行刑法第58条第1项规定,保外就医属于“监狱行刑”范畴,而非检察官执行指挥“刑之执行”性质。“监狱行刑”的争议及救济,虽法无明文,但司法院释字第691号解释文揭示,在相关法律修正前,仍应循行政争讼途径救济。

高院说,陈水扁保外就医案,否准决定的作成机关为法务部,并非检察官,与刑事诉讼法第484条声明异议要件不相符。陈水扁向高院就法务部的行政处分声明异议,显然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全案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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