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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委员会 台监院拟3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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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8日电)监察委员高凤仙今天表示,政府若要推动成立国家人权机关,监察院已拟具3方案,将提供给总统府参考。

监察院说,民国89年间,民间团体就要求政府依巴黎原则成立“国家人权委员会”,但委员会归属、设置,各方意见不一。

监察院表示,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101年决议成立“国家人权机构研究规划小组”,预订今年5月完成国家人权机关研究规划案,并提报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作为总统决策参考。

监察院说,攸关监察院职权及定位,监委赵昌平、高凤仙等组成专案小组研议“如何提升监察院成为完全符合巴黎原则揭示条件的国家人权机关”,并向监察院院会报告。

高凤仙受访表示,专案小组研议3方案,甲案比照审计部,在监察院下设“国家人权委员会”;乙案是将监察院转型成为混合型人权监察机关;丙案是在监察院设置院级独立机关“国家人权委员会”,由特定监委兼任人权委员。

她说,3方案各有优缺点,甲案最多监委支持;监察院态度是赞同设国家人权委员会,但“没有积极争取,如果要设在监察院,我们也准备好了”。

高凤仙表示,监察院副院长陈进利是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委员,监察院意见将由陈进利转给总统府参考。

专案小组书面资料指出,现阶段监察院不宜提“说帖”,避免外界误解监察院过于积极扩权及游说,但可适度对外说明监察院意见。

专案小组书面资料分析,甲案优点是人事预算独立机关,避免职权行使受行政权干预,并与监察院产生互补效益;缺点是政府须支付较多财务、配置更多人力,并可能一案两查;乙案预算支出与人力资源较节省,但机关名称若仍维持监察院,难凸显国家人权机关意涵。

支持丙案的监委李复甸受访说,部分监委兼任人权委员,变动成本最小,最易符合巴黎原则,又能发挥人权保障功能架构,但总统提名监委时就要指定某些兼任人权委员人选,立法院行使同意权时,这些人会遭遇更严格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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