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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赵藤雄500万交保明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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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日电)桃园合宜住宅案,台北地院日前裁定赵藤雄、赵春雄各以500万元、100万元交保,检方抗告。高院今天认为,交保金额明显不足以保证无弃保逃匿之虞,撤销原裁定,发回更裁。

本案由台湾高等法院刑事第14庭合议庭审理,审理法官包括庭长许宗和、陪席法官沈君玲、受命法官赵功恒。

台湾高等法院指出,本案犯罪事实经共犯及证人叶世文、蔡仁惠、许自强、周铭弘等人供述明确,并有投标资料、行动搜证纪录表、通讯监察译文等附卷可稽。检察官认为被告赵藤雄、魏春雄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1项违背职务行贿罪罪嫌,非无所据。

高院表示,赵藤雄、魏春雄所涉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罚金之罪,即有规避刑罚执行,客观上增加逃亡的动机,且两人与共犯叶世文等人熟识,并有另案受贿事实待查明,难认无勾串共犯、证人之虞。

高院认为,赵藤雄为远雄集团负责人、魏春雄为远雄建设公司副总经理,以他们的身份及庞大财力,及本案乃公开标售八德地区合宜住宅用地,兴建金额高达12亿9500万元,兴建后转售获利庞大,而所涉行贿金额高达1600万元,原审裁定赵藤雄仅具保500万元,魏春雄仅具保100万元,明显不足以保证其无弃保逃匿之虞。

高院指出,检察官认为被告两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案件还在侦查中,多名证人及共犯有待讯问,足认有勾串之虞,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目的,原审法院驳回羁押声请,不足以昭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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