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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森林法修正 不得捡贵重漂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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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4日报导】(中央社台北4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森林法修正草案,新增不得捡拾经公告为贵重木树种的漂流木,违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农委会表示,近年台风或超大豪雨常产生大量漂流木,影响灾后复原,修法目的在建立灾后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及公共事业等分工同步清理漂流木的机制,并且明定刑责,防范侵占贵重木树种漂流木的情事发生,以维护国家财产及环境生态。

草案明订,天然灾害发生后,国有林竹木漂流至国有林区域外时,各级政府及公共事业未能于1个月内清理注记完毕者,当地居民得依主管机关公告指定期间、区域及其他应遵行事项自由捡拾清理。但不得捡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为贵重木的树种。

草案增订,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为贵重木树种的漂流竹木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林务局公告,中央认定贵重木树种包括红桧、乌心石、牛樟、台湾扁柏、台湾肖楠、台湾杉、峦大杉、南洋红豆杉、台湾榉、台湾檫树、黄连木、毛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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