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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悠游卡等得兼营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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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9日报导】(中央社台北9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部分条文,增订电子票证业者(如悠游卡业者)可申请兼营第三方支付业务。

目前国内已发行电子票证的机构有悠游卡、爱金卡、一卡通及远鑫电子票证,总流通卡数约5726万张。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经主管机关许可下,第三方支付业者与电子票证业者能相互兼营。非银行发行机构发行电子票证收取款项,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应缴存足额准备金。收取款项扣除准备金后,应交付信托或取得银行十足履约保证。

此外,电子票证余额孳息或其他收益,要订定消费者回馈机制,将一定比率金额,在银行以专户方式储存,做为回馈持卡人使用。

此外,修法也允许记名式电子票证储值账户可移转到同一人记名式第三方电子支付账户,打通两储值账户。基于防制洗钱考量,可移转款项仅限记名式电子票证,且限移到同一人账户。

修法规定移转有限额,将授权主管机关订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贩售非发行机构所发行电子票证,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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