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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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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0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简称营业税法)第13条第1项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0条规定,营业性质特殊之营业人系指:一、理发业。 二、沐浴业。三、计程车业。四、其他经财政部核定之营业。

又依财政部89年5月3日台财税第890452799号函规定包括:(一)供应大众化消费之豆浆店、冰果店、甜食馆、面食馆、自助餐、排骨饭、便当及餐盒。但主管稽征机关得视其营业性质及经营规模,具有使用统一发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统一发票。(二)电动玩具游乐场所。(三)稻米、面粉、小麦、大麦、米粉、面类(包括面干、面条等)、豆类、落花生、高梁、甘薯签、甘薯淀粉、大麦片、糕粉等零售业。(四)摊贩。(五)其他属季节性之行业,其交易零星者。

宜兰分局说明,前揭营业性质特殊之营业人,主管稽征机关依“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查定其每月销售额时,其销售额得不受使用统一发票标准平均每月新台币20万元之限制。但依稽征机关核定营业性质特殊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作业要点规定,供应大众化消费之豆浆店、冰果店、甜食馆、面食馆、自助餐、排骨饭、便当及餐盒之查定课征营业人。

其销售额已达使用统一发票标准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一)以连锁或加盟方式经营。(二)以电子系统设备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单或号码牌方式经营。(三)透过网路销售。(四)以电子方式或收银机开立收据、处理或管控账务。(五)依其营业状况、商誉、季节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认定有使用统一发票能力。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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