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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基家暴杀人生死辩 28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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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14日讯】最高法院今天举行李宏基家暴杀人案“生死辩”。李宏基辩护律师说,李宏基不是恶行最大之人,希望法院审酌死刑判决。被害家属则说,判死刑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盼获得公道。

庭末法官谕知,此案订于28日上午10时宣判。

判决书指出,李男在民国103年4月某日早上,趁陈姓前妻送2名女儿到幼儿园,为想把女儿抱走,与陈女发生拉扯,竟在众目睽睽下,于幼儿园门口持刀杀死前妻。

李男掳走年仅6岁女儿后,隔天凌晨于新竹山区,被人发现在车内烧炭自杀;李男急救后存活下来,但李的幼女治疗后不幸身亡。

一审高雄地方法院认为李宏基有教化可能,对于杀害妻子部分,判处有期徒刑15年,杀女儿则是无期徒刑,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其更一审,均改判李宏基杀妻处无期徒刑、杀女处死刑,应执行死刑。

最高法院今天开庭审理此案,审判长洪昌宏指出,今天的重点不在于事实的认定,而是在于李宏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否符合相关人权公约等;洪昌宏也对在场人士说,有询问李宏基是否要接受视讯辩论,但李表示不愿意。

李宏基的辩护律师主张,李宏基应不是原审认定的恶行最大之人,他在犯案前无杀人意图,李宏基的最主要目的是要带走女儿,他在高院审理时讲那些“让人讨厌的话语”,是为了要忘掉过去那些错误的行为,让司法判他死刑,至于法院量处死刑这部分有待斟酌。

陈女的父亲与委任律师则说,被告迄今尚未向他们说抱歉,而且李男在医院醒来后,也没问过自己的女儿有无怎样,法院一再给李男教化的机会,但他就是要复仇、不屑遵循司法,判处死刑是符合罪刑相当原则,请求驳回辩护人上诉。

莅庭检察官说,台湾是有死刑的国家,这也不违宪,本件犯罪事实,李男不否认,他的所作所为跟一般自然人大相径庭,李男对自己前妻因怨恨做出这种行为也罢,但害死幼女的行为不能理解、谅解,甚至是令人痛恨,大家强调生命权的重要,但是否更要重视这两位失去生命的重要,“1不可能大于2”,请法官驳回上诉。(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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