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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犯罪三读修正 严惩诈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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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3月31日讯】台法务部指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今天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为组织犯罪防制展开历史新页,检警调机关在侦办诈欺集团等重大组织犯罪时,有着更为强而有力的法律依据。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自民国85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后,迄今已超过20年,因社会情势及整体相关法制与实务已有大幅变动,近年来具有隐蔽性、间接性及多层分工性质之新兴组织犯罪崛起,往往造成执法机关侦查上困难,如众人所指之诈欺犯罪集团,即为组织犯罪最具体之结构型态,必须有效追诉严惩,方能具体回应社会大众之期待。

为求有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法务部研拟修正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多次与司法院及内政部警政署共同密切磋商后,送请行政院审议,经行政院审查完竣,并于105年9月9日函请立法院审议,于今年3月6日日经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并于今天三读通过。

修正重点包含修正犯罪组织之定义,不限于集团性、常习性之组织,不限于暴力犯罪,增订法人及雇用人等因其从业人员执行业务,而犯本条例相关犯罪的处罚;刑后强制工作不利于更生,故修正为刑前强制工作。

针对打击跨境电信诈欺犯罪部分,未来如有实施刑法第339条之4构成要件的诈欺犯罪集团,除原有之刑法339条之4诈欺罪责外,另亦将依据修正后之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规定严惩其参与犯罪组织之行为。

为防止犯罪组织因招募成员坐大,增列对于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行为之处罚,且不以犯罪组织之成员为必要,均科以刑责。

另现行对发起、主持、操纵、指挥犯罪组织或参与者的再犯加重处罚,并未排除刑法累犯加重规定之适用,有过度及重复评价之疑虑,予以删除。

法务部指出,今天修法可使未来检警调机关在侦办包括诈欺集团等重大组织结构性犯罪时,有着更为强而有力的法律依据,相信定能对违法乱纪者产生相当吓阻效果,具体回应社会大众对于重大犯罪严惩追诉之期待。(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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