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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境外营利事业佣金 扣缴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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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8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撷璎台湾嘉义报导)关于饭店业给付境外订房网站的佣金扣缴申报的问题。南区国税局嘉义市分局15日表示,我国境内旅馆业、航空公司等营利事业,透过外国营利事业提供的电脑订位、订房系统完成订位、订房作业,所支付该外国营利事业的加入费、系统使用费、手续费、佣金支出等相关费用及外国旅行社的佣金支出,核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3项规定课税并依同法第88条规定办理扣缴。

该分局进一步举例说明,譬如甲饭店与国外营利事业约定要实付佣金20,000元,则给付总额要包括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义务人支付的扣缴税款,因此填报扣缴凭单的给付总额不是20,000元,而是25,000元(20,000元÷(1-20%))、扣缴税额为5,000元(25,000元×20%)。

该分局提醒,国际订房网站的营利事业在台若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应依所得税法第92条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规定于给付所得予国外营利事业10日内,将20%扣缴税款向国库缴清,并按实开具扣缴凭单向国税局申报,以免受罚。

责任编辑:王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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