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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保险法三读 允保险商务可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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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4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3日三读通过《保险法》修正案,未来信托契约得指示父或母为子女投保等人身保险,落实长期照顾子女之目的;而未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经营保险电子商务时,得以电子系统执行业务。

鉴于现行保险金的信托,因信托业者并无保险利益无法直接成为要保人,难保于保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之后保险受益人(即信托受益人)的保障,立法院院会3日三读通过《保险法》修正案案,明定未来由要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共同约定于保险事故后汇入指定信托账户,以落实需要长期照护的信托受益人权益保障。

三读条文也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经主管机关许可,得配合保险业电子商务发展办理相关业务,并得以电子系统执行业务;其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独董聘专家协办 费用由公司负担

另外,院会也三读通过《证券交易法》修正案,明定公司之独立董事,执行职务认为有必要时,得要求董事会指派相关人员或自行聘请专家协助办理,落实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为独立判断与提供客观意见之职责与功能。

三读条文明定,公司不得妨碍、拒绝或规避独立董事执行业务。独立董事执行业务认有必要时,得要求董事会指派相关人员或自行聘请专家协助办理,相关必要费用,由公司负担之。

责任编辑:姜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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