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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缠行为拟犯罪化 台警政署:是一种性别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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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1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台内政部日前公布“纠缠犯罪防治法草案”,为厘清相关疑义,立法院内政委员会19日召开“跟踪骚扰行为防制相关法制立法”公听会,有民团质疑,草案中将“跟踪骚扰”与“性骚扰”画上等号,不符合即时预防的需求。警政署则表示,“性平三法”原本就有即时纠正的规定。

警政署表示,性骚扰的定义极为广泛,大致上是与性或性别有关,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的行为,致不当影响其工作、学习或正常生活。而跟踪骚扰的纠缠行为是针对特定人反复或持续的侵扰,且性别分布差异明显,被害人及行为人分别是女性、男性的比例均约八成,属于性别暴力的一种,具有高度的发生率、危险性及伤害性等特征。

据警政署统计,每年约发生8千件跟踪骚扰案件。警政署指出,该行为若发生在不具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就无法适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护,虽然得适用性骚扰防治相关法令,现行法却有除肢体碰触外仅处以行政罚锾等不足之处;若将特定人反复或持续的性骚扰视为纠缠犯罪,只要与性或性别有关的骚扰都可适用。

警政署认为,若采“先行政调查、后刑事侦查”的渐进规范,能让公权力在此类具高度主观评价的案件中保有缓冲空间,不致引发国家控制网扩张的疑虑;但纠缠行为人多有不同程度的心理、人格障碍或思觉失调症等,仅仰赖司法处罚手段难以治本,因此仍需构建完整的保护及治疗、辅导体系,才能补足我国性别暴力防治最后一块拼图。

不过,警察大学行政警察学系主任刘嘉发认为,跟踪骚扰行为态样太庞杂、定义范围过大,也与现行既有法制存在诸多竞合冲突问题,若贸然推动立法施行,恐将使一般人民动辄得咎,有易入人于罪、误伤无辜的疑虑,宜再审慎考量。

刘嘉发表示,此法应先厘清跟踪骚扰或纠缠行为的定义;其次是这部法的管制及保护对象;主管机关与管理方法是警察机关的警告命令,还是法院的禁制令;介入时机是主动还是被动;若不听劝阻要采行政罚还是刑罚。他建议,可在《社维法》中设计一套机制,若经劝阻不听,构成违法就做出处分,并在《刑法》中增订跟踪骚扰罪。◇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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