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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版汽车买卖契约出炉 订金不得超过1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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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12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12月30日公布,审议通过经济部研拟“汽车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规范增订契约审阅期间至少3日,另业者收取订金原则上不得逾总价10%,消费者遇有汽车屡修不复得主张更换新车或解约。

消保处表示,汽车买卖纠纷中,常见消费者在未清楚了解契约内容之情形下,因销售话术当场签约而反悔之案例,为预防消费纠纷,明订契约审阅期间至少3日。

至于汽车买卖收取订金部分,原则上不得逾总价10%,业者若有收取订金,除有特别约定者外,订金不得超过价金总额10%。这些特别约定之情形通常发生在限量车、订制车或选配车的交易。

汽车若在交付后约定期间(不得少于180日)或约定行驶里程数(不得少于1万2千公里)内,发生重大瑕疵或屡修不复,消费者得主张更换新车或解约。

消保处补充,所谓的重大瑕疵,包括行驶时突然起火燃烧,以及发生暴冲、刹车失灵、熄火故障、引擎温度升高至极限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体健康安全之虞等重大瑕疵,经送业者维修2次而未修复。

另若,汽车因机能瑕疵所致无法正常使用车辆,经送保养手册所载之场所维修,其累积无法使用日数达30日以上,消费者得请求更换同型(或等值)新车或解约。◇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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