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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恶房东、房客条款 租赁定型化契约2.0将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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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6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民众在外租屋有时会遇到恶房东,为建立健全租屋市场,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17日表示,内政部所研拟之“房屋租赁契约书范本暨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目前已经审议通过,待内政部公告后施行,预计最快一个月后,即可上路。

消保处表示,为配合“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规定,契约名称修正为“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租赁住宅不以有门牌号码者为限,得以“房屋税籍编号”或“位置略图”确认租赁标的;为避免日租型租赁所衍生的管理弊端,明订租赁期间至少30日;为保障承租人权益,明订出租人于租赁期间不得“调涨”租金。

另外,有鉴于“电费”常衍生纠纷,电费区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别计价,且均不得超过“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当月用电量最高级距之每度金额”,以避免出租人从中赚取不当价差。

而在“房屋修缮”部分,消保处表示,契约明定室内装修应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增设部分若有损坏,由“承租人”负责修缮。并将“租赁住宅毁损灭失之损害赔偿”及“处理遗留物之费用”,与“欠缴之租金”纳入押金担保范围,明订租赁关系终了时“租赁住宅返还”及“遗留物处理”规定,以迅速终结租赁法律关系。

消保处提醒承租人,若遇有租赁契约内容与“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未合部分,可请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绝签约,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呼吁出租人,所提供之租赁契约内容应符合“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倘租约内容与前开规定未合,经令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主管机关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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